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張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沛淇、許升銓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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