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張杜怜娟
張蕙菁
張瑩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偉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