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楊鴻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采霓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萬8,1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