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55號
TPDV,112,補,2055,2023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張旭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維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