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25號
TPDV,112,補,1825,202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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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王加興
秋琴
林純輝
陳振強
馬國雄
陳彙依
李亞榛
林芳儀
政雄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被 告 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政譽

被 告 林哲賢
李啟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三頁第二至三行,理由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萬元(計算式:165萬×3=49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3=49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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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