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138號
再審聲請人 張居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國簡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