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86號
TPDV,112,聲,186,202310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號
異 議 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胡欣怡

代 理 人 胡再發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以民國111年12月2日(111)年度取勇
字第2664號函准許相對人取回本院93年度存字3676號取回提存物
事件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
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
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為
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提存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以裁
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提存法第2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
29日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本院93年度存字第3676號擔保提
存事件之提存物,經本院提存所以111年12月2日(111)取
智字第2664號函准許其取回提存物(下稱原處分),並於11
1年12月5日將該函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1年12月6日以口
頭表示異議,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嗣本院提存所認其異議為
無理由,添具意見書送請本院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合
先敘明。
二、本件口頭異議意旨略以:謝謝國際聯合事務所不存在,所有
裁定都無效、111年度司聲字364號裁定未送達,故亦未確定
、相對人未對伊催告行使權利,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本院提存所意見略以:相對人聲請取回93年度存字第3676號
提存物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提出原提存書、本院111
年度司聲字第364號准予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定正本暨其確定
證明書等件為證明文件,已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規
定,准許相對人得取回本件提存物,並無違誤。異議人於11
1年12月6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有提存所111年12月6日電話
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提存所並於111年12月9日以(111)取
勇字第2662、2663、2664號函請異議人補正異議理由狀,經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異議人於112年3月8日再以電話
表示剛從國外回國,很快又會出國,沒有人幫忙打字,所以
異議理由最快要4月8日以後才有辦法等語,惟迄未提出異議
理由,而其口頭異議理由泛指所有裁定都無效、111年度司
聲字364號裁定未送達,故亦未確定等語,均核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
 ㈠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
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定有
明文。又提存乃債務人將其應為之給付,提存於國家設置之
提存所,以代清償或達到法律上某一目的之行為,其性質屬
於非訟程序,而非判斷私法上權利義務之訴訟程序,故提存
所就具體提存事件僅得依提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形式
上審查,至當事人有關實體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爭執,應
由當事人另行以訴訟方式謀求解決,提存所並無審查權限。
本件相對人聲請取回93年度存字第3676號提存物,業據其提
出原提存書、111年度司聲字364號准予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定
正本暨其確定證明書(見本院111年取字第2664號卷第3至7
頁),經核無訛,相對人既經法院裁定准許返還提存物,已
符合提存法上開規定,本院提存所准許相對人取回提存物,
自無違誤。
 ㈡異議人雖稱謝諒獲謝謝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不存在、本院1
11年度司聲字364號准予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定(下稱364號裁
定)未合法送達等節。惟查,異議人係獨資經營謝謝國際聯
合法律事務所,其以商號名稱為當事人,並列自己名義為法
定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因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其權
利義務主體均為謝諒獲個人(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
第1722號裁定意旨);又364號裁定經本院公示送達,已於1
11年8月23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異議人上開理由均無可採
。又異議人經本院提存所以函文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
正異議理由,有函稿、駐新加坡代表處112年3月17日新加
第11210702640號函暨所附送達證書及郵局收據影本可稽(
見本院111年取字第2664號卷),異議人迄未提出具體異議
理由。從而,本院提存所以原處分准許相對人取回系爭提存
事件提存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
分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