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40號
TPDV,112,簡上,240,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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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佩琪

王威傑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景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等事件,王佩琪王威傑、景
玉娟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4
0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景玉娟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佩琪王威傑景玉娟之上訴駁回。
王佩琪王威傑應再給付景玉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元。
景玉娟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王佩琪王威傑景玉娟各自負擔。
景玉娟之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王佩琪王威傑負擔十分之六,
餘由景玉娟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
上訴人即上訴人景玉娟(下逕稱其名)於原審起訴時係請求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珮琪王威傑(下逕稱其名)給付新臺
幣(下同)39萬3645元(見原審卷第117頁)。嗣景玉娟
上訴後,始請求王珮琪王威傑再給付自民國111年8月20日
至112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1萬6925元,
並擴張聲明為:王珮琪王威傑應給付景玉娟39萬5919元(
見本院卷第262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景玉娟主張:景玉娟自86年起向訴外人即王珮琪王威傑
父親王萬生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嗣兩造於106年4月5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租約),並延展租賃期間至112年4月19日止,景
玉娟交付保證金為30萬元,另約定每月應繳付租金7萬元、
租賃稅7965元、二代健保費1680元,實際繳納租金共為7萬9
645元。王珮琪王威傑前向景玉娟表示系爭房屋將收回不
再續租,景玉娟於111年8月20日清空系爭房屋並拍照及錄影
且傳訊息與王珮琪王威傑,故王珮琪王威傑應返還保證
金30萬元,並依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賠償1個月租金7萬9645
元作為違約金。另景玉娟於簽訂系爭租約後,支出整修、改
造損壞之招牌及門面費用1萬4000元,王珮琪王威傑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爰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王珮琪、王威
傑返還租賃保證金30萬元、違約金7萬9645元及損害賠償1萬
4000元,合計39萬3645元(計算式:300000+79645+14000=3
93645),及上開金額自111年8月20日至112年6月30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1萬6925元等語,並聲明:王珮琪
王威傑應給付景玉娟39萬5919元(計算式:原審起訴請求
393645元〈其中原審判准265064元〉+二審追加請求自111年8
月20日至112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925元-
水電費14651元)。  
二、王珮琪王威傑則以:景玉娟於111年6月14日以Line訊息向
王珮琪王威傑表示可提前於111年8月19日返還系爭房屋,
翌(15)日王珮琪王威傑再以Line回覆景玉娟表示同意系
爭租約於111年8月19日終止,並提議景玉娟備妥水電結清單
據及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後,再與王珮琪王威傑協同於11
1年8月20日辦理遷讓返還房屋事宜,景玉娟隨即回覆贊同之
意。詎景玉娟拒不與協同辦理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事宜,僅於
111年8月20日逕以Line訊息通知其已將系爭房屋騰空,並表
王珮琪王威傑需先返還押租金,始願返還系爭房屋之鑰
匙等旨,可知系爭租約固於111年8月19日合意終止,然景玉
娟仍實際支配管領系爭房屋,並未依約將系爭房屋返還。景
玉娟延至111年10月17日始交還系爭房屋管理權,影響系爭
房屋之租賃產值,依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王珮琪王威傑
得向景玉娟請求自終止系爭租約之翌日起至遷讓完竣日止,
每日按照4667元(計算式:每月7萬元租金÷30×2)計算之違
約金,計算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止,共計59
天,合計金額27萬5353元,此金額已超過原審判決王珮琪
王威傑需歸還保證金26萬5064元,經過抵銷後,王珮琪、王
威傑應無須返還租賃保證金。又王珮琪王威傑雖於111年5
月26日依系爭租約約定,提前3個月通知景玉娟系爭房屋將
於111年8月26日起有其他規劃之用云云,然景玉娟回覆王珮
琪、王威傑表示合約至112年始租期屆滿,顯見並未同意提
前終止租約,即兩造於111年5月26日並未達成終止租約之意
思合致;而景玉娟於111年6月14日向王珮琪王威傑表示擬
提前於111年8月19日終止系爭租約,王珮琪王威傑遂回覆
同意以達成兩造間終止租約之意思合致,致系爭租約提前於
111年8月19日終止,系爭租約係由景玉娟提議而經兩造協議
提前終止,依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王珮琪王威傑方有權
請求景玉娟給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7萬元之賠償金,景玉娟
無請求王珮琪王威傑賠償相當於1個月租金之權利。另租
賃稅及二代健保費屬景玉娟依法依約自行向政府繳納,景玉
娟請求王珮琪王威傑給付相當於該租賃稅及二代健保費之
違約金9645元,顯無理由。至景玉娟所稱「招牌及門面」,
景玉娟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本應由景玉娟自負修
理之責,豈有要求王珮琪王威傑賠償之理,且設置於系爭
房屋前方外牆之「華新花苑招牌及設置於系爭房屋內部與
騎樓之招牌,均係景玉娟自行所為之增建裝飾及加工,王珮
琪、王威傑於系爭租約終止後,自得要求景玉娟拆除,以便
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後遷讓返還等語。 
三、原審為兩造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王珮琪、王威
傑應給付景玉娟26萬5064元,並駁回景玉娟其餘之訴。景玉
娟及王珮琪王威傑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景玉娟
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景玉娟部分廢棄,㈡王珮琪王威傑
應給付景玉娟13萬0855元(景玉娟上訴聲明之39萬5919元,
包含原審判准26萬5064元,故其意乃再請求13萬0855元)。
王珮琪王威傑則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王珮琪、王威
傑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景玉娟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兩造並均答辯聲明:駁回對造之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上訴部分:
  查兩造於111年4月19日簽訂系爭租約並延展租賃期間至112
年4月19日,保證金30萬元,王珮琪王威傑尚未返還前揭
保證金等情,有系爭租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至19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17頁),堪信為真實。而
景玉娟主張王珮琪王威傑提前終止系爭租約,景玉娟已於
111年8月20日清空系爭房屋,王珮琪王威傑應返還保證金
30萬元,賠償1個月租金之違約金7萬9645元(含租賃稅7965
元及二代健保費1680元)、整修招牌及門面費用1萬4000元
,則為王珮琪王威傑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析論如下:
 ⒈關於請求返還保證金部分:
  查系爭租約第4條約定:「乙方(即景玉娟)應於簽訂本租
約同時給付甲方(即王珮琪王威傑)30萬元整之保證金,
以作為其履行本契約義務之擔保。該保證金於乙方在租約終
止或屆滿時遷讓交還房屋並扣除所積欠之債務後,由甲方無
息返還之」(見原審卷第17頁),復依景玉娟王珮琪如附
表所示之Line訊息內容(見原審卷第21、181至183頁),可
知兩造原對於系爭租約終止與否及日期意見不一致,嗣經兩
造合意於111年8月19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兩造既合意提前
於111年8月19日終止系爭租約,則景玉娟依上開約定請求王
珮琪、王威傑返還已受領之保證金30萬元(扣除景玉娟所積
欠之債務與否則詳後述),洵屬有據。
 ⒉關於請求賠償1個月租金之違約金7萬9645元部分:
  系爭租約第10條固約定:「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得期前終
止租約,但應於3個月前通知對方,並須賠償對方1個月租金
作為違約金。通知期間仍應支付租金」(見原審卷第17至19
頁),依據上開約定之文義解釋,兩造應係合意兩造有單方
期前終止租約之權利,即得不附理由於租期屆滿前「單方」
提前終止租約,但依約應賠償對方相當於1個月租金金額之
違約金。查系爭租約係經「兩造合意」於111年8月19日提前
終止,已如前述,自無系爭租約第10條單方提前終止租約違
約金之適用,已甚明確,故景玉娟主張王珮琪王威傑提前
終止系爭租約,應賠償1個月租金之違約金7萬9645元,並非
有據。
 ⒊關於賠償整修招牌及門面費用部分:
  查景玉娟自陳其自86年起即已向王萬生承租系爭房屋,至11
1年4月19日簽訂系爭租約止,業已使用系爭房屋長達25年,
景玉娟自行決定整修損壞之招牌及改造系爭房屋門面,純
係基於改善其營業環境之意思所為,不可歸責於王珮琪、王
威傑,況系爭租約係經兩造合意於111年8月19日提前終止,
亦不得歸責王珮琪王威傑,故景玉娟請求被告賠償招牌
門面整修費用1萬4000元,亦屬無據。
 ⒋景玉娟所積欠之債務:
  查王珮琪王威傑辯稱景玉娟於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前,尚積
欠水費261元、電費1萬4675元,由王珮琪王威傑代償,另
拒絕拆除系爭房屋前方外牆之「華新花苑招牌3只,渠等
花費2萬元請廠商拆除等詞,並提出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費繳費憑證、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報價對話紀錄為據(
見原審卷第105至113頁),依系爭租約第8條約定:「乙方
(即景玉娟)如擬在租賃房屋上為裝設及加工者,應事先徵
得甲方(即王珮琪王威傑)之同意,並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費用暨自負管理維護之責,且不可損害房屋結構及影響其安
全。於交還租賃房屋時,乙方應負責回復原狀」(見原審卷
第17頁),則依前揭約定,景玉娟於返還系爭房屋時應負回
復原狀之義務,而景玉娟自陳沒有拆除系爭房屋外華新花苑
招牌3只等語(見原審卷第118頁),則王珮琪王威傑請求
景玉娟負擔委請廠商拆除系爭房屋外華新花苑招牌3只之費
用2萬元,洵屬有據;而景玉娟復自陳對王珮琪王威傑
張有積欠水費261元、電費1萬4675元,沒有意見等語(見原
審卷第118頁),故王珮琪王威傑請求景玉娟負擔水費261
元、電費1萬4675元,亦屬有據。
 ⒌至王珮琪王威傑抗辯系爭租約固於111年8月19日合意終止
,然景玉娟仍實際支配管領系爭房屋,並未依約將系爭房屋
返還王珮琪王威傑王珮琪王威傑得依系爭租約第11條
景玉娟請求自111年8月20日起至「遷讓完峻日」止,每日
按照4667元計算之違約金云云,惟查兩造約定於111年8月19
日提前終止系爭租約,並約定於同年月20日點交系爭房屋,
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21頁),嗣景玉娟於1
11年8月20日清空系爭房屋並傳送清空照片給王珮琪、王威
傑乙節,亦有景玉娟所傳送之當日現場照片、影片附卷足憑
(見原審卷第23、199至205頁),而王珮琪王威傑未依約
於111年8月20日至系爭房屋現場點交(見原審卷第118頁)
景玉娟於清空系爭房屋後,拍照傳給王珮琪王威傑,亦
景玉娟於遷空搬離系爭房屋時即有拋棄占有之意思,王珮
琪、王威傑並未就景玉娟於111年8月20日起仍占用系爭房屋
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則王珮琪王威傑景玉娟請求自111
年8月20日起至「遷讓完峻日」止,每日按照4667元計算之
違約金云云,自非可採。
 ⒍從而,景玉娟得請求返還之金額為26萬5064元(計算式:0000
00-00000-000-00000=265064)。故原審准許景玉娟請求王珮
琪、王威傑給付金額為26萬5064元,逾此範圍則未准許,並
無不合。
 ㈡景玉娟於本院二審追加請求利息部分: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 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亦為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本件景玉娟請求
返還保證金,係無確定期限之債務,經景玉娟催告未為給付
王珮琪王威傑始負遲延責任。準此,景玉娟請求王珮琪
王威傑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6日(見原
審卷第53、55頁)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共298日),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1萬0820元(計算式:265064×5%×298
/365≒10820,元以下四捨五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系爭租約係於111年8月19日經兩造合意終止,雖如前述,但
雙方尚未經租賃債務之清算,即難逕認王珮琪王威傑於同
年月20日即應負遲延責任,故景玉娟主張以111年8月20日為
遲延利息之起計日,顯屬無稽,不應准許,末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景玉娟依系爭租約請求王珮琪王威傑給付26萬
5064元,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王珮琪王威傑敗訴之判決,並依職
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及上開應駁回部分為景玉娟敗訴
之判決,於法均無不合。是兩造就其敗訴部分指摘原判決不
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景玉娟追加請求
王珮琪王威傑應再給付1萬08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證據及聲請調
查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景玉娟追加之訴一部有
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發送訊息日期 發訊息者 訊息內容 111年5月26日 王珮琪 景小姐(即景玉娟) 有關前述落差,我們現在根據合約規定,提前3個月通知您,長春路118號店址將8/26起有其他規劃之用。 細節部分我們可以雙方互約時間細談,也可以line線上聯絡就好。 您可以在5/31前回覆本通知,如果沒收到您的回覆就視為確認同意。 111年5月26日 景玉娟 合約到明年喔!我必須對我的員工負責…… 111年5月26日 王珮琪 合約也說雙方可以提前結束,但要提前3個月通知 111年6月14日 景玉娟 王小姐(即王珮琪),看了合約,如期8/26把房子歸還給妳,(8/19可提前,剛好滿月)…… 111年6月15日 王珮琪 您好,已收到訊息,8/19租約確定終止。那麼麻煩相關細節如水電結清單據及場所恢復原狀後,我跟您約個時間會勘好嗎? 111年6月15日 景玉娟 好 111年6月15日 王珮琪 知道了,那麼我們暫約8/20(六)好嗎? 111年6月15日 景玉娟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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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