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2年度,341號
TPDV,112,消債補,341,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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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筱涓(原名:曹蕙蘭

代 理 人 謝政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證明輔助人同意其提起本件聲請及委任代理人之文書,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1。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 示,聲請人經法院裁定輔助,並由曹德威輔助,惟聲請人係 依本人名義提出本件更生,且未以文書證輔助人同意其為聲 請更生、委任代理人,是聲請人應提出證明輔助人同意其提 起本件聲請及委任代理人之文書,另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有如 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二、目前生活費用是否僅由父母資助之每月6,000元?若尚有受 他人固定資助,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 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 向之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前於台中菜園打工之期間,並應說明自民國11 0年9月迄今之打工收入狀況(按月說明每月薪資)。若有相



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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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