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24號
TPDV,112,法,124,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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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史英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10 月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 ,並提出原核定設立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之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簽到表 、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等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其修正內容並非因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依據前述說明,相對人僅須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 本院為必要處分,故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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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