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119號
TPDV,112,法,119,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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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方嵐亭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部分 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90年 1月19日以(90)正廣一字第00956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 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2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 11年9月21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93冊第33頁第2391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改選方式模糊不清,乃提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 化部准予許可,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 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 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 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捐助章 程第14條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僅係增列章程 修訂日期,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 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 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 請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



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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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