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313號
TPDV,112,建,313,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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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3號
原 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


被 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被 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64 8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528,71 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 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 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 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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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