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王祥籌
王星云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蔣子嫣律師
被 告 王彥鈞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吳龍英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如 民事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二、陳述:
㈠原告王祥籌為被繼承人吳龍英(下稱吳龍英)之配偶,原告 王星云及被告為原告王祥籌與吳龍英之子女,吳龍英於民國 111年6月9日逝世(原證1),兩造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證2 ),應繼分比例各為1/3。而吳龍英死亡之際,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其中附表編號1至11為存款、編號12至27為股票 、編號28為悠遊卡,計新臺幣(下同)234萬9,277元價值。又 原告王星云支出吳龍英之喪葬費9萬2,200元(原證4)、埋葬 許可證代辦費1,000元(原證5),共支出9萬3,200元,為遺產 債務、共益費用,應自遺產中予以扣還。
㈡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列名免除債務220萬元乙節,係吳 龍英於110年11月1日將其名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房屋及坐落之土地(下稱○○○路房地)出售與訴外人張書睿 (被告王星云之子),其中應付第一期款220萬元經吳龍英 為無償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第二期款由張書睿貸款後給付 吳龍英,契約亦有明文約定付款方式,該第一期款220萬元 免除債務視為贈與,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 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並非吳龍英死亡時之遺產範圍。 ㈢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法:
吳龍英遺有如附表所示財產,原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附 表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又未約定不分割。就吳龍英遺留之存款,性質並非不可分,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認此部分遺產應由兩造依應繼分各為1/3比例予以分配為當;而股票、悠遊卡部分,斟酌股票、悠遊卡性質、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變價後按兩造應繼分比例1/3分配,並無不可;爰基於繼承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164條、第1150條本文規定,訴請准予分割如聲明所示。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吳龍英於109年間起即多次因病住院,生活起居均須由他人照 顧,吳龍英之身體狀況及意思能力實難在110年間辦理不動 產交易,並於000年00月間(過世前約半年)免除債務。 ㈡原告王星云長期賦閒在家,本身就沒有收入,訴外人張書維 及張書睿為原告王星云之子,訴外人張書維僅工作約2年, 而張書睿仍為學生,二人皆無足夠的資力向吳龍英購買大安 區房地(被證1),則該○○○路房地買賣及免除債務之過程不 無令人質疑之處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與爭執要點: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王祥籌為吳龍英之配偶,原告王星云及被告為吳龍英與 王祥籌之子女。吳龍英於111年6月9日死亡,兩造為吳龍英 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1/3等事實,有吳龍英除戶謄 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 -27、127頁)。
㈡吳龍英生前未立有遺囑,且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 ㈢吳龍英所遺遺產項目及價值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有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9-3 1、57-59頁)。
㈣原告王星云墊付吳龍英之喪葬費用如附表編號29、30所示, 合計9萬3,200元,有統一發票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37頁 )。
㈤吳龍英於110年11月1日與訴外人張書睿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將吳龍英所有○○○路房地出售與張書睿,約定買賣價金5 00萬元,吳龍英並免除張書睿訂約時應給付之價金220萬元 之債務,約定尾款280萬元價金,待向聯邦銀行貸款後一次 付清等情,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非屬 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贈與稅申報書、土地所有權買賣 移轉契約書、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9-132 、157-175頁)。
二、兩造爭執要點:
㈠吳龍英生前與訴外人張書睿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免除 對訴外人張書睿220萬元價金債務,是否有效?該筆債務免 除之數額是否應追列為吳龍英之遺產?
㈡吳龍英之遺產分割方法為何?
肆、本院之判斷:
一、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財產項目、金額為吳龍英之遺產,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59頁)。堪信為真正。二、吳龍英與訴外人張書睿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吳龍英就買 賣價金簽約款220萬元為免除之意思表示,核屬有效,該○○○ 路房地於吳龍英死亡時並非吳龍英之遺產,不應列入遺產範 圍:
查吳龍英於110年10月5日至國泰醫院就診時經評估CDR=0分 ,無認知功能缺損,有理財判斷之能力,又吳龍英於110年1 1月至110年12月期間至國泰綜合醫院就醫時意識清楚,可簡 單對談,並回答簡單問題等情,有110年10月5日國泰綜合醫 院診斷證明書、國泰綜合醫院112年7月17日管歷字第202300 1112號函暨檢附病歷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45頁、1 81頁及病歷卷宗),再觀吳龍英病歷資料,均係針對呼吸胸 腔科、老人醫學科之就診紀錄,並無任何吳龍英有何意思不 清無法表達之紀錄,可徵吳龍英於簽立系爭○○○路房地之買 賣契約及免除債務時之意識清楚,並有理財判斷能力,被告 爭執吳龍英生前意思能力,辯稱吳龍英之身體狀況及意思能 力實難在110年間辦理不動產交易,及於000年00月間免除債 務云云,委屬無據。是吳龍英與訴外人張書睿間之○○○路房 地買賣契約及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係吳龍英於意識清楚、基 於自由意識所為不動產處分行為,應屬有效。則系爭○○○路 房地於111年6月9日吳龍英死亡時,並非吳龍英之遺產,應 可認定。又吳龍英既已免除張書睿應給付之第一期價金220 萬元,張書睿該第一期價金220萬元之債務消滅,自不應列 為吳龍英之遺產。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 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 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 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兩造均為吳龍英之繼承人,本 件如附表所示吳龍英之遺產,屬兩造公同共有,而本件又無 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 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有理由,應 予准許。本院審酌吳龍英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1之銀行存款 及孳息部分屬現金,原物分配並無困難,應先予扣還原告王 星云墊付吳龍英之喪葬費用93,200元後,剩餘款項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取得。另附表編號12至28所示股票部 分,衡酌其股份數零碎,應以變價分割後之款項按應繼分比 例各1/3分配給兩造,較符合經濟利益。基上,本院斟酌遺 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依附表分割方法 欄所示分割吳龍英之遺產,應屬適當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核 屬有據。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分割方法應依主文第1項所示。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遺產而涉訟,而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 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故訴訟費用之負 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陸、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被繼承人吳龍英之遺產
編號 類別 項目 價值 (新臺幣/元) 分割方法 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472 合計2,323,128 元 ,先給付原告王星 云93,200元以清償編號29、30所示喪葬費用。餘2,229,928元及孳息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取得。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05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3,418 4 台北富邦銀行和平分行 29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 1,223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294 7 彰化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3,820 8 台北富邦銀行和平分行 2,184,121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33 10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成功郵局 127,426 11 台灣土地銀行 187 12 投資 寶成164股 5,207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1/3分配取得。 13 彥武115股 0 14 紐新4182股 0 15 華夏172股 5,658 16 新藝907股 0 17 中鋼8股 276 18 太子544股 6,636 19 中工260股 2,397 20 華夏59股 1,941 21 宏總800股 0 22 德寶960股 0 23 中國力霸6股 0 24 正隆35股 1,057 25 中日飼料9股 0 26 嘉裕161股 1,803 27 大同18股 657 28 其他 悠遊卡 517 29 繼承費用 喪葬費92,200 -93,200元 由編號1至11所示存款先予清償。 30 埋葬許可代辦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