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昱翔
上列聲請人與盟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
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盟馴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70萬元為擔保金,並 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39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對相 對人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威豪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惟 相對人任愛娟於民國106年4月16日死亡,未獲准返還擔保物 ,經鈞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04號行使權利事件通知其行使 權利在案,爰聲請返還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 書、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52號假扣押 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99號清 償借款事件所主張之債權,其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核屬 同一債權,且上開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聲請人對相 對人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威豪全部勝訴確定,有宣示判決 筆錄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以,上開清償借款事件既已 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就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 求,就相對人盟馴企業有限公司及陳威豪部分,其本案訴訟 即屬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 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 請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相對人任愛娟部分,業於106年4月 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亦不應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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