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797號
TPDV,112,司繼,2797,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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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97號
聲 請 人 李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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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關係人前曾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
212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李國正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向本院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健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0巷0
00弄00○0號)於102年11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健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健軍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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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