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570號
TPDV,112,司票,25570,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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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570號
聲 請 人 李威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武元陳淑琴陳淑琪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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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