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570號聲 請 人 李威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武元、陳淑琴、陳淑琪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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