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494號
TPDV,112,司票,25494,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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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4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進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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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