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4400號
TPDV,112,司票,24400,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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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400號
聲 請 人 江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梁榮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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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