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61號
TPDV,112,司拍,261,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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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沛
相 對 人 林郁傑
林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郁傑、林承翰於民國103年9月 17日、同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為 擔保林郁傑及第三人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9,500,000元之第一、二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郁傑於103 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及第三人慧榮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月22日、同年5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 500,000元、4,500,000元,均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林郁傑於112月1月3日起, 第三人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分別為本金4,993,611元及保 證債務6,896,830元暨各別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明細查詢結果、 款申請兼借款憑證、保證書、通知函及掛號回執(以上均為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 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 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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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