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9470號
債 權 人 鴻旺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一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蔡昆熹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標的物分別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新北市泰山區、
臺中市、新竹市、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有債權人提出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士林、新北、臺中、新竹、苗栗、嘉義、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件
應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之一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