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9470號
TPDV,112,司執,169470,202310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9470號
債 權 人 鴻旺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一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標的物分別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新北市泰山區、 臺中市、新竹市、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有債權人提出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士林、新北、臺中、新竹、苗栗、嘉義、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件 應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之一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1/1頁


參考資料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