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32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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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余燕萍
債 務 人 徐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新竹縣寶山鄉
之不動產,並附帶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資料,本件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於新竹縣寶山鄉,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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