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2535號
TPDV,112,司執,162535,202310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3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楊茜玟(即朱宇杰之繼承人)


楊福賓(兼朱宇杰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楊福賓之保險資料,聲請時 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 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楊 福賓現設籍於臺中巿,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