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59601號
TPDV,112,司執,15960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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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960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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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易
債 務 人 郭如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及郵局帳戶等資 料,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有何於本院轄區內可供執行之財 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 查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 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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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