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58606號
TPDV,112,司執,158606,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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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860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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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錢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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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資料,顯見其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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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