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鎮工程有限公司、張肅慎、曾俊松間假扣
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 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465號假扣 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 於同年月8日收受通知後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 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