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846號
TPDV,112,司催,1846,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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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簡慧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受益憑證公司名稱。究為「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抑為「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分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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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