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774號
TPDV,112,司催,1774,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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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張芙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
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向警
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
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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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