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761號
TPDV,112,司催,176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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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R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天濠國際
有限公司?抑為黃金隆?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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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