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1726號
TPDV,112,司催,1726,202310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陳劭濱敦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Q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日創工程
有限公司?抑為陳守仁?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