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12年度,17號
TPDV,112,司促更一,17,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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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靖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
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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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