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陳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114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736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林陳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2693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累計32,961元正未給
付,其中30,850元為消費款;901元為循環利息;1,21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