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340號
TPDV,112,司促,1534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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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銀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經查,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 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 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並 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不得 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於法不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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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