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秀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捌佰捌拾壹萬零伍佰
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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