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143號
TPDV,112,司促,15143,202310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基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
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就第三人林茗豊之
債務,與聲請人訂立承擔第三人債務契約之相關原因事實文
件(如:契約書、借據等)。
三、請提出開立予相對人之「清晰」發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毅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