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131號
TPDV,112,司促,15131,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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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永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華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究為李華源一人?抑或李華源、吳昇堡等二人
?(請擇一陳報)。
二、請陳明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原因事實
之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書、匯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債
權債務關係之文件等)。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華源、吳昇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
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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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