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丁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1329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24238元,共計新臺幣3753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