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907號
TPDV,112,司促,14907,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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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偉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
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缺額,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
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
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應依該條文所示辦理,故有
補正之必要。
二、並提出聲請人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禹杉
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相對
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所有「董事」,並提出所有「董事」之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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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