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榮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相對人黃麗明已死亡,聲請人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 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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