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27號
TPDV,112,司促,14727,2023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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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黃麗明已死亡,聲請人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
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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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