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14號
TPDV,112,司促,14714,202310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廖鸞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宗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宗毅繼承系統表。
三、請查明被繼承人林宗毅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依前項查詢結果,提出被繼承人林宗毅之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具狀陳明主張相對人林廖鸞瑛應清償系爭債權金額之法律
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經查,相
對人林廖鸞瑛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10月14日予以備查,故聲請人有陳明請求依據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