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03號
TPDV,112,司促,14603,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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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琬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依據為何?(按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
112年10月11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其上並未就利息利率為相關約定,故有補正之
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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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