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孔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賈象文、賈家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建物「最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賈象文、賈家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
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
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