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冠銘即振太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克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伍仟參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