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虹羽
洪庭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數字自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
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
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甲說即多數說參照)。聲請人
於本件分別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應各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數字自由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謝奇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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