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伯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昇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2款所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之系爭本票三紙(票號DC0
000000、DC0000000、DC0000000),皆未約定利率,依前揭
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超過該
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該部分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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