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302號
TPDV,112,司促,14302,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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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放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偉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清晰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識別聲請
人年籍資料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偉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其年
籍資料之身分證明文件。(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
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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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