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215號
TPDV,112,司促,14215,2023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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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雅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 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 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積欠資遣費為由聲 請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解散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查報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  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暨陳報資遣費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然聲請人於112年10月17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 正,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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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