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83號
TPDV,112,司促,14183,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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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雷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 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 人。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 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 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給付資遣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 支付命令。經查,本件相對人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下同)112年9月27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且聲請人同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未據提出自願離 職書、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期間之勞保投保資料及足資釋明資 遣費數額若干之原因事實文件。前開情形,經本院於同年10 月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 13日送達予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福德街派出所 ,並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領取,有該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 登記及具領登記簿資料在卷可核,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是 聲請人未盡表明當事人及請求原因事實義務,致本院無從確 認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亦無從認定聲請人 主張經相對人資遣之原因事實及資遣費數額若干,聲請與首 開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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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紅點飲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