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79號
TPDV,112,司促,14179,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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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能貿綠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積欠代墊之規費、技 師簽證及相關改善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 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 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 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偉民業於民國112年1 月9日出境,迄未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 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前揭規定,不 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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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貿綠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祚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