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954號
TPDV,112,司促,13954,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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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向相對人訂購遊覽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聲請人使用後 即產生重大故障,聲請人要求相對人依限補正瑕疵,然相對 人逾期未補正,聲請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請求相對人給付買 賣價金新臺幣865萬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聲請狀提出之聲證1系爭車輛 訂購書,雙方立約人皆未明確,雖提出聲證2系爭車輛回相 對人原廠之維修紀錄,惟該維修單客戶為「大聯遊覽車有限 公司」,非聲請人「中聯通運有限公司」,本院於112年9月 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向 相對人購買系爭車輛之證明文件,及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  10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 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 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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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聯遊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