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712號
TPDV,112,司促,13712,2023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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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保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建築物所有
權之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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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