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保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建築物所有 權之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